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盛屯矿业(600711)收到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4-07-31 21:27:51

来源:同壁财经

盛屯矿业(600711)7月31日发布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82024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 号)。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盛屯矿业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 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 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2022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计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33%、18.20%;2023 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 元,少计利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5.22%。2024 年 4 月 23 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厦门监管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盛屯矿业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监管局拟决定: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盛屯矿业(600711)主营业务为能源金属业务、基本金属业务、金属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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