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森股份(300335)8月28日发布公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1 号)。
经查,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森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迪森股份在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其中,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与永禾一签订《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在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中,迪森股份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
迪森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迪森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迪森股份、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资料显示,迪森股份(300335)主营业务为提供清洁能源综合服务、家用和工业锅炉及新能源装备的生产与销售。
免责声明: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资讯信息、数据资料来源于第三方,其中发布的文章、视频、数据仅代表内容发布者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泡财经平台的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用户需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信赖或使用第三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