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688237):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4-08-27 20:47:46

来源:同壁财经

超卓航科(688237)8月28日发布公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 号)。

经查,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2,400 万元到 3,000 万元。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800 万元到-2,995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500.16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归母净利润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子公司成都鹏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主机厂于 2023 年 12 月开展飞机零部件及工装加工制造业务,金额共计 923.75 万元;2023 年 12 月公司购买管理人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为 1,000 万元。上述交易公司补充审议并披露为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已达到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李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羿含作为公司总经理、王诗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超卓航科、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超卓航科(688237)主营业务为主要从事定制化增材制造和机载设备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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