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68807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时间:

2024-08-29 22:21:16

来源:同壁财经

华依科技(688071)8月30日发布公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依科技”)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励寅、潘旻、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2 号)。

经查,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38592E,以下简称“华依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 004),预计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500 万元到 2,2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50 万元到 1,150 万元。

2024 年 2 月 24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预计 2023 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 920.05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144.29 万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7),预计 2023 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600.94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183.20 万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业绩数据与《2023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一致。

华依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华依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励寅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励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潘旻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潘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沈晓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华依科技(688071)主营业务为汽车动力总成智能测试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提供相关测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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