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601010)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6-01-06 20:48:41

来源:同壁财经

文峰股份(601010)1月6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就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

因其中一名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南京中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他案件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翔、徐长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某某等 23 人赔偿损失合计 3,293,600.34 元;(二)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合计 41,218 元,由被告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负担;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徐翔负担。

此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投资者的损失合计 1,102,627.55 元,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已有3名投资者的赔偿损失执行完毕,合计赔付 1,096,294.63 元。因徐翔、 徐长江未足额承担赔付义务,法院扣划公司赔偿款 431,427.48 元。

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中院关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合计收到 1015 名投资者起诉,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测算投资者损失合计约 8674.39 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其中,已有 5 名投资者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其中,1 名投资者按撤诉处理), 判决赔偿金额 110.26 万元;另有 24 名投资者的案件经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1 名投资者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判决赔偿金额 329.36 万元;另有 88 名投资者诉讼南京中院已受理,尚未产生有效判决,涉诉金额 2910.87 万元;其余案件南京中院尚未受理。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要从事百货、超市、电器以及购物中心的连锁经营业务,主要经营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和上海市。

免责声明: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资讯信息、数据资料来源于第三方,其中发布的文章、视频、数据仅代表内容发布者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泡财经平台的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用户需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信赖或使用第三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古东管家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