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002629)2月27日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4)粤03民初6413、6414、6566号,(2024)粤03民初2917、 2946、6460、6482、6483、6484、6488、6490、653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4)粤03民初2917、2919、2942、 2946、5173、6415、6441、6446、6460、6482、6483、6484、6485、6486、6487、 6488、6489、6490、6517、6518、6531、6567、6568号)、《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粤03民初6488号)。上述判决或裁定系投资者陈*齐等14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待生效;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26,693.75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其中(1)驳回原告陈*齐等20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仁智股份”)支付原告张*花等122人共计8,026,693.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44,857.79元;(3)原告唐*胜撤诉。
资料显示,仁智股份(002629)主营业务为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务、石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光伏工程服务、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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