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股份(600348)9月12日公告,近日,公司从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华阳集团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华阳集团、高彦清、樊宗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2021年4月16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金,对华阳集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根据相关规定,樊宗莉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对高彦清处以两百万元罚款;对樊宗莉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同壁财经了解到,华阳股份是华阳集团旗下能源板块上市公司,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储备,品牌认知度高,“阳优”品牌凭借全流程煤质管理体系和技术创新优势,在行业内形成显著竞争力。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生产、洗选加工、销售,电力生产、销售,热力生产、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钠离子电池制造,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以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设备租赁、施工机械配件等。公司主要产品分为煤炭、电力、热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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