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过亿元,遭行政处罚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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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0-13 1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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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泡财经获悉,10月13日,江特电机(002176.SZ)公告:

江特电机的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末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决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朱军、罗清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四、对闵银章给子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科普】

江特电机主要业务为锂云母采选及碳酸锂加工,特种电机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锂业务主要从事以碳酸锂为主的锂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托自有锂云母矿山,形成了从锂矿石到锂盐的“采选冶”一体化产业链。

【解读】

江特电机此次遭行政处罚适用的是2005年《证券法》,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60万元是对上市公司的顶格处罚。

目前,2019年修订新《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

江特电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修订前,法不溯以往原则,适用2005年证券法。

9月15日,江特电机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江西证监局拟决定对江特电机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告知书》显示,经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5万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2万元,虚增存货9529.57万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万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江特电机今年上半年净利润超13亿元,60万元罚款算是“毛毛雨”。

今年上半年,江特电机实现营收27.1亿元,同比增长98.58%;实现归母净利润13.48亿元,同比增长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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