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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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

发布时间:

2022-05-27 19:12:51

松塔财经研究中心

【概述】

泡财经获悉,5月27日,药明康德(603259.SH)公告,股东上海瀛翊因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解读】

此前5月13日晚,药明康德发布公告,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瀛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上海瀛翊违规减持事件曾引发市场热议,彼时正值药明康德股价飙涨期,盘中股价一度达180.99元(不复权),上海瀛翊套现近30亿。

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合计1724.97万股,减持价格为143.49-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28.94亿元。

而在实施本次减持之前,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未提前通知药明康德,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上海瀛翊与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李革曾签署投票委托书,将其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革行使。根据上市日起三十六个内不减持承诺,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股票禁售期满解禁。

上海瀛翊在2018年公司IPO以及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证监会认为,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其择一重,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其最大股东是泰康集团。泰康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55.64%的份额,此外,江苏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15.46%的份额。

【相关企业业绩近况】

2022年第一季度,药明康德实现营收84.74亿元,同比增长71.1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43亿元,同比增长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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