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著名私募大佬但斌和东方港湾遭受了一场不小的公关危机,不仅引发全网吃瓜投资者的嘲讽,还被自己产品的持有人深夜狂怼。
事情是这样的,早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东方港湾旗下私募产品被爆出“疑似空仓”,接着但斌本人回应确实将仓位降到了10%左右。一时之间全网群嘲,这可是写下《时间的玫瑰》的价投大佬,怎么一到A股困难时刻就当了逃兵。
这还没完,4月份但斌微博被禁言180天,本周又有报道称,东方港湾旗下多只产品已经加仓了,这有被逼空之嫌疑。关键还有产品追的是美股,没吃到A股的反弹行情,反而吃到了美股的暴跌,有聊天记录流露出来,疑似被持有人深夜狂怼。
但斌东方港湾遭持有人深夜狂怼,公募如何管理声誉风险?指引来了
在这一场危机下,很容易引发投资者对但斌和东方港湾投资理念的质疑,对品牌形象有不好的影响,甚至会导致持有人赎回。
对于资产管理行业来说,身兼广大投资者的身家利益,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一个不慎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其实不仅仅是私募,公募的品牌危机也不少,比如早些年的老鼠仓、再比如去年某大型公募基金公司高管出轨女下属,导致公司品牌和行业形象受损,当时也有基民表示要赎回。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逐步提高以及资本市场的完善,居民的财富管理需求日益迫切,资管行业的重要性也在提升。由此,资管行业,特别是公募的各种制度建设就要提上日程。
6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6月17日,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今天给大家简单介绍下《指引(试行)》的内容。
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该《指引(试行)》共计 28 条,主要分为 5 个章节:总则、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附则。
总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声誉风险定义和管理目标。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该《指引(试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遵循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匹配性原则、前瞻性原则来做好声誉风险管理。
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 “声誉风险管理职责”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以及各级组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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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图中所提到的基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外,该《指引(试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置或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拥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
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第三章“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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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发布与公司声誉风险相关的信息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应推进官方宣传平台建设,运用多种媒介形式推动公司正面、客观信息的主动传播。
基金管理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声誉风险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机制,密切关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其他风险与声誉风险的交互影响和转化,主动识别声誉风险事件。
经过近三年公募基金大年后,我国基民数量突破7亿大关,基金公司也愈发重视品牌宣传,综合通过地铁广告、电梯告、公众号、短视频等多种媒体渠道来塑造公司品牌形象。
但是,根据我们的了解,公募基金在品牌打造、舆情监测、媒体宣传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基金公司的品牌有些同质化,国内公募基金众多,多数又没有特色,目前更多是将明星基金经理作为品牌亮点。但明星基金也有问题,押宝在明星基金经理上具有较大的风险,一旦明星基金经理离职,对公司具有较大的影响。
另外,4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扭转过度依赖“明星基金经理”的发展模式。
基金公司算是精英化的商业模式,用人成本高昂。所以,除了少数头部公募外,很多中小公募缺少完整的舆情监测、渠道宣传、新媒体运营等人员配备,《指引(试行)》规定必要时,基金管理公司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舆情监测和风险评估。
公募基金将媒体运营等非核心业务业务外包给供应商是常态,但供应商的合规意识、能力是个问题,虽然供应商的提供的产品、服务都会经过基金公司合规,但可能会出现纰漏。所以,如何制定合规流程,选择好的服务商,避免出现声誉风险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自律管理
第四章“自律管理”明确自律管理事项。主要是基金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该如何应对,协会如何进行评估、检查以及做出行业自律处罚。
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应对措施及处理结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其原因,并在处理结果形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向协会报告。
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或网络言论而引发的声誉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认为不实的,可以向协会提交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或责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的,或对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认定为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附则
第五章“附则”明确工作人员定义,是指以公司名义展业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明确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需要参照本指引,对外包、借调等人员进行声誉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