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凯琦佳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三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说明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之间的客户保护协议签署时间、主要内容,长沙轩鹏自身不具备化成加工能力的情况下与西部宏远约定相关内容的合理性。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关于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的交易,根据申报文件及前两次问询回复,长沙轩鹏与公司同成立于2011年,实缴资本与参保人数较少,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销售、委托加工、受托加工,金额较大,长沙轩鹏不具备外协生产能力,业务主要依附于公司。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说明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之间的客户保护协议签署时间、主要内容,长沙轩鹏自身不具备化成加工能力的情况下与西部宏远约定相关内容的合理性。
在回复中,凯琦佳指出,2013 年 1 月 1 日,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签署《客户保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西部宏远受长沙轩鹏委托生产高压阳极化成箔,西部宏远按照自身流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检测和判定。双方产品具有共同特性,面对共同市场。鉴于上述情况,在合作期间内,为规范和有效加深合作,共同拓展市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西部宏远有义务对长沙轩鹏进行客户保护,不直接对接长沙轩鹏客户,不与长沙轩鹏已建立关系的客户进行供货合作;
2、长沙轩鹏同样有保护西部宏远客户之义务,不得与西部宏远已建立关系的客户进行供货合作,长沙轩鹏洽谈新客户时须与西部宏远备案确认后方可进一步开拓;
3、西部宏远或者长沙轩鹏因各种原因放弃的客户,本共同开拓市场之原则,另一方可与对方协商后继续供应高压阳极化成箔产品;因长沙轩鹏不在西部宏远处代工低压阳极化成箔产品,对同一客户,如西部宏远仅供低压阳极化成箔客户,则长沙轩鹏可供高压阳极化成箔,此类重叠不在此合同约定范围内;在市场拓展期间,双方核心客户的同类产品供应须做到杜绝重叠;双方非核心客户,如有偶发性重叠,双方可进行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宏远品牌在市场的一致性。
文件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十五年,即到2028年1月1日到期。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基于合作互利原则签署《客户保护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长沙轩鹏成立之初主要从事化成箔贸易,但其并非采购化成箔直接转售, 而主要是采购腐蚀箔委托西部宏远加工成化成箔后销售或采购光箔委托腐蚀工厂加工成腐蚀箔后再委托西部宏远加工成化成箔销售。因此,长沙轩鹏的客户通常系下游中小型铝电解电容器生产厂商,而西部宏远本身也向铝电解电容器制造厂商销售化成箔,故长沙轩鹏和西部宏远下游客户可能发生重叠,基于此背景,双方为避免不必要的竞争,于 2013 年签订了客户保护协议。正是因为长沙轩鹏并非直接转售化成箔,而是采购上游原材料并最终委 托西部宏远加工成化成箔后销售,才使得其具备通过转委托的方式承接化成加工的能力,当化成箔市场竞争加剧或光箔、腐蚀箔价格上涨时,其可以减少腐蚀箔采购,承接部分化成加工业务,反之亦然。公司于 2013 年向长沙轩鹏采购化成箔,且之前未与西部宏远进行过合作,故自然适用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之间的客户保护协议,西部宏远不得直接对接公司,待公司具备腐蚀箔生产能力时,也限于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之间的客户保护协议,未能直接委托西部宏远进行化成外协。 对于长沙轩鹏而言,其本身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因此客户资源是其生存发展的核心,其有动机、有必要与西部宏远签订客户保护协议。对于西部宏远而言,化成产线开停机费用较高,稳定的化成加工量或化成箔采购量对于其成本控制非常重要,而长沙轩鹏正好可以汇聚下游众多中小型铝电解电容器厂商的需求,集合向其下单,降低其生产排期、客户管理、货款回收等 方面的成本,虽然西部宏远可能会损失部分中小客户,但比起为获取这些客户所需付出的成本,选择与长沙轩鹏进行合作,更有性价比;此外,签订客户保护协议后,长沙轩鹏也无法接触西部宏远的客户,且长沙轩鹏拓展新的客户需经西部宏远备案和确认,这有利于西部宏远保护现有客户资源,因此,西部宏远也有动机与长沙轩鹏签订客户保护协议。
综上所述,从正常的商业逻辑出发,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签订客户保护协议具有合理性。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电容器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铝电解电容器、薄膜电容器和电极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历经多年发展,公司已建立起集技术开发、关键原材料研究、电容器设计制造、产品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全流程业务体系,产品主要应用方向包括工业控制、电源、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设备、家用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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