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阳科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第二轮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前不久,该公司还更新了一版招股书(申报稿),补充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信息等。

据贝多财经了解,海阳科技于2023年6月递交招股书,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计划募资6.12亿元,将用于年产10万吨改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一期)、年产4.5万吨高模低缩涤纶帘子布智能化技改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据招股书披露,海阳科技的前身为泰州市合成纤维厂,后更名为泰州市帘子布厂。1993年5月,泰州市帘子布厂整体并入南化集团,并更名为南化集团泰州化纤公司。2006年,该公司进行了改制。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海阳科技成立于1979年11月,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约为1.36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陆信才,主要股东包括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玲珑轮胎、陆信才、陈建新等。

据招股书介绍,海阳科技是一家从事尼龙6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为尼龙6切片、尼龙6丝线和帘子布,其中帘子布分为尼龙6帘子布、涤纶帘子布和尼龙66帘子布。
海阳科技在招股书中称,该公司的客户包括巴斯夫、恩骅力、晓星集团、金发科技、华鼎股份、艾菲而、正新集团、中策橡胶、玲珑轮胎、森麒麟、佳通轮胎、浦林成山、双星轮胎等。
2021年、2022年、2023年度和2024年上半年,海阳科技的营收分别约39.47亿元、40.67亿元、41.13亿元和27.42亿元,净利润分别约2.82亿元、1.67亿元、1.40亿元和8124.7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约2.75亿元、1.50亿元、1.21亿元和7734.80万元。

不难发现,海阳科技的收入保持增长态势,但净利润规模却有所下降,尤其是2022年和2023年。数据显示,该公司2022年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减少41.05%和45.42%,2023年度的净利润约和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同比减少15.90%、27.62%。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曾要求海阳科技结合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行业等因素,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业绩变化的原因,变动趋势与行业是否一致,分析业绩变动的直接驱动因素以及发行人(即“海阳科技”)的主要应对措施等。
2024年上半年,海阳科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还是负数,为-4564.53万元。截至2024年6月末,该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约为3.07亿元,而截至2023年末则约为1.77亿元,相对增加1.31亿元。

对于2024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负,海阳科技方面称,主要是该公司主要产品产量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且主要原材料己内酰胺、涤纶丝的主要供应商均以款到发货的形式结算,因此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有所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海阳科技的负债规模亦在增加。截至2024年9月末,该公司的负债总额约为19.85亿元,而截至2023年末则约为15.55亿元。截至2024年9月末,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约为60.17%。
据招股书披露,2022年末,海阳科技的负债较2021年末减少3106.22万元,主要系进一步归还银行短期借款所致;2023年末的负债较2022年末增加约5.35亿元,2024年6月末则较2023年末进一步增加约4.47亿元。
截至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上半年末,海阳科技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则分别为43.93%、38.39%%、50.08%和56.39%,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约53.20%、48.80%、56.70%和61.21%。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海阳科技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其中,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值分别为43.61%、43.00%、50.00%和45.68%。海阳科技方面称,主要是该公司未上市,融资渠道较少,主要依赖债务融资。

尽管如此,海阳科技却接连进行现金分红,但仍要募资1.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据招股书,2021年6月,该公司宣布派发现金分红674.93万元;2022年6月,该公司进行分红2039.08万元;2023年5月,该公司再度进行现金分红2039.08万元。

另在2019年,海阳科技通过王伟向陆青青借款,出借人系恒申集团项下子公司福清博勤仓储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该笔资金来源于恒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在第一轮问询函中要求海阳科技说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及后续整改情况;说明通过王伟向陆青青借款的具体情形、具体决策人员,资金的后续流向,是否存在其他向关联方相关人员借款的情形等。
2019年至2021年,海阳科技通过供应商的转贷共43笔,合计约8.07亿元。其中,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分别约为1.35亿元、6.42亿元和3000万元,接收贷款方主要包括扬州化友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友化工”)、泰州宝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而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另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这意味着,海阳科技及相关方的转贷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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