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弘信电子发布声明称,雪球平台用户“细腻的价投小赛道”等人在3月12日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大会的不实信息,导致股价当日收盘下跌8.98%。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涉事用户主动投案并被依法行政拘留。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是否越界?
根据弘信电子发布的新闻公告,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及第19条第(四)项,对涉事用户施以行政拘留。第25条规定,处罚对象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从条文列举的情形看,其规制范围聚焦于直接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如虚构灾难性事件。雪球用户发布的信息仅涉及股东大会“有关银行授信及担保的重大议案未获通过”,即使不实,其影响更多局限于证券市场,与“公共秩序”关联甚微。公安机关可能出于快速平息事件影响的考虑而适用此法,但这恰恰暴露了执法与市场监管职能的混淆。
证券市场中的虚假信息,通常由《证券法》第193条规制。该条款明确,信息披露虚假或误导性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相比之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不应轻易介入证券市场内部纠纷。这种做法不仅逻辑牵强,还可能对投资者的言论自由造成寒蝉效应。若每次涉及上市公司的传言都被扣上“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市场讨论空间何在?
二、股价下跌与雪球用户责任: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公安机关认定雪球用户散布谣言,并给予行政拘留,说明其认定“谣言”与股价下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雪球用户作为普通投资者,其信息影响力有限,难以证明该信息传播是股价下跌的主要原因。
《证券法》第193条要求虚假陈述与损失间有明确因果链条,且需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能否据此向该用户索赔?
若公司股价确因谣言受损,受影响最大的应是投资者,而非上市公司自身,毕竟当天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发布后,谣言便可得到快速澄清。向监管机构主张权利的应该是投资者,而不是上市公司。即便上市公司主张权利,也应通过民事诉讼追责,而非依赖公安介入。
三、上市公司可能的另类动机
弘信电子将雪球用户言论直接举报至公安机关,而非通过证券监管或民事途径,可能出于多重考虑。
首先,公司可能希望通过公安的快速介入,向市场传递强硬态度,震慑潜在的负面言论,以维护股价稳定。其次,公司可能借此转移焦点,避免外界深入探究股东大会决议的真实情况。
至于公安机关的迅速处罚,则可能受多方驱动。“以刑代民”的做法,虽能短期平息风波,却可能放大执法边界,损害市场生态。动辄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重罚,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掩盖真正的乱象。
12日大跌收盘后,弘信电子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对谣言进行澄清,却并未阻止股价的继续下跌。13日至今累计跌幅已达12.16%,而同期创业板指数仅下跌1.77%。后续走势说明,弘信电子12日尾盘的股价下跌似乎还有其他原因。
诸多疑点待解,不知道证券监管机构是否会介入此次谣言事件的调查。
免责声明: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资讯信息、数据资料来源于第三方,其中发布的文章、视频、数据仅代表内容发布者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泡财经平台的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用户需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信赖或使用第三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