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300376)7月5日发布公告,近日,公司、何思模先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先生、董事牛鸿先生、时任董事肖大志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独立董事关易波先生、独立董事林丹丹女士、时任监事时小莉女士、时任财务负责人张顺江先生、时任总经理陈硕先生、副总经理鄢银科先生、副总经理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万祖岩先生、时任副总经理于玮先生、时任副总经理王进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 号)。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1.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2、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 1000 万罚款; 3、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4、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5、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6、对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何思模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2020 年 9 月 3 日先后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我会处以行政处罚 2 次。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事项,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何思模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表示,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提高会计处理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资料显示,易事特(300376)主营业务为智慧电源、数据中心和新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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