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到底能不能炒股?

发布时间:

2025-05-09 17:15:42

冰点

微软雅黑, sans-serif;visibility: visible">中证协近期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在业内征求意见,最引人关注的是提到“从业人员若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的券商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未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应当申报股票账户并每月提供交易记录”。

考虑到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是《证券法》明令禁止的,中证协的指引怎么可能突破法律的限制?查阅中证协网站,并未看到指引全文,甚至一条相关的新闻都没有。

通过其它网络渠道检索,结果均为媒体摘要性的介绍,也无法查阅到指引的全文。但财联社《全体证券从业者都可以炒股了?最新解读来了!》的解读文章引起了我的关注。

该文在提及允许从业人员开立股票账户时写道:

有意思的是,不少从业者及市场人士误读了上述内容,认为新规允许证券公司全员开户和炒股,而这个误解很好消除。

“从业人员确需开立股票账户,应当鼓励从业人员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券商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这一条款是引发误读的根源所在。如何理解这一条款?事实上,所指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因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股票,并因此开立股票账户,显然不是误读的全体证券从业者都可以炒股了。

从上述解读得知,指引允许从业人员开户炒股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从业人员“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股票”。

令人费解的是,如果指引原文确有这样的规定,为何不直接引用原文?想必财联社看到了指引全文,因此上述前提条件在其眼中自是显然的事实,然而广大读者和投资者并没有看到全文,如何能让其解读提及的事实显而易见?

更有意思的是,看了财联社的解读,误解非但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

鉴于相关信息引起了公众较大的关注,建议中证协公布指引全文,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附:《证券法》第四十条原文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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