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面对金融黑灰产日益猖獗的态势,各部门协同联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高压严打的治理态势。2025年以来,这种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金融黑灰产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一体两面”。顶层设计在此方面有意加强。新《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去年4月开始实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增加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在去年6月份,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式进入“大消保”时代。
上周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要求,而评价结果不达标的金融机构,更有可能被暂停展业。
9月15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公众号,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消金界注意到,今年3月14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召开会议,联合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刑事执法与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努力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本次公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2.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3.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02
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2.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免责声明: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资讯信息、数据资料来源于第三方,其中发布的文章、视频、数据仅代表内容发布者个人的观点,并不代表泡财经平台的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用户需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信赖或使用第三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