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多客
来源|贝多财经
2024年12月31日,威邦运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下称“威邦运动”)更新了一版招股书(申报稿),补充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更新。由于已更新提交相关财务资料,威邦运动的审核状态也得以恢复正常。

据贝多差价了解,威邦运动于2023年5月披露招股书,准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原计划募资16亿元。同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威邦运动发出第一轮问询。随后,该公司的审核状态却多次因“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而被中止审核。

据威邦运动2024年12月31版本招股书,该公司则计划募资9.924亿元,相对缩减约6亿元。对比可知,威邦运动对缩减了“新建扩产项目”的募资额,由早前的约8.05亿元减少至5.97亿元。
相比之下,威邦运动的“技改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体系及品牌推广建设项目”的募资金额分别约为1.65亿元、1.64亿元和6579.81万元,均未调整。另外,该公司删掉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原计划投入4亿元)。

威邦运动在2024年6月更新的问询回复函中称,综合考虑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和整体业务规划,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取消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另外,威邦运动2022年和2023年度的业绩连续两年下滑,其中营收分别减少27.86%、37.46%,净利润分别减少16.85%、37.65%,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减少18.86%、40.65%。而在2024年上半年,该公司的业绩才重现增长。
此次冲刺上市,威邦运动成色几何?一、突击分红8亿元
此前,威邦运动曾在2023年9月提交的问询回复函中表示,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下游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假设未来三年公司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5%。根据预测,该公司预计2025年的营收约为34.98亿元。
与此同时,威邦运动预计其2025年流动资金占用额约10.90亿元,而2022年末的流动资金占用额约为6.53亿元,流动资金缺口约为4.37亿元。威邦运动认为,该公司未来流动资金缺口超过4亿元,使用募集资金4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合理性。

与之对应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威邦运动使用合理假设量化分析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产能消化能力;说明发行人上市前进行大额分红后利用募集资金补流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招股书显示,威邦运动曾在2021年进行现金分红8亿元。具体而言,该公司于2021年11月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截至2021年11月9日的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对所有股东进行分红,本次分红金额共计8亿元人民币(税前),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权益。
威邦运动在回复时表示,该公司于上市前进行上述大额分红,主要用于股东支付公司的增资以及归还前期股东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款项等,因此大部分分红款最终仍流回发行人(即“威邦运动”)体内用于日常经营。
据贝多财经了解,威邦运动2022年11月的分红款于2021年-2022年陆续支付。其中,陈校波合计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约2.527亿元,浙江威邦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威邦控股”)获得分红金额约5.473亿元。

宣派分红(2021年11月)之时,威邦运动仅有两名股东,即威邦控股、陈校波,二者分别持股68.41%、31.59%。但在分红决议通过之后,该公司很快引进了富邦合伙、陈校伟、郑晓红、陈嘉耀、陈梦华、陈梦园和陈蝶蝶等7名股东。

威邦运动方面表示,前述股东获得分红款的主要用途为用于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增资、归还陈校波及陈校伟的资金占用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家庭生活支出等,剩余款项留存在威邦控股银行账户。
其中,陈校波为威邦运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威邦控股为系陈校波、陈嘉耀共同持股的企业,富邦合伙为陈校波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而陈校伟为陈校波之弟弟,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据招股书披露,陈校波持有威邦运动27.00%的股权,通过威邦控股、鑫邦合伙、富邦合伙分别间接控制58.48%、2.63%和3.40%的股权,合计直接间接控制该公司91.50%的股权。另外,郑晓红为陈校波的妻子,陈嘉耀、陈梦华、陈梦园为其子女,陈蝶蝶为其妹妹。

其中,陈蝶蝶为威邦科技、威邦机电监事。二、业绩下滑明显
据招股书介绍,威邦运动主要从事地上泳池核心配件、户外运动产品以及充气运动产品核心配件等户外运动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包括荣威国际、明达实业、GCI、宁波豪雅、遨森电子等。
威邦运动在招股书中称,该公司在支架地上泳池核心配件市场上占据主导位置。2021年,发行人在全球支架地上泳池核心配件市场份额占比达到50.20%,是全球市场占比最大的支架地上泳池核心配件生产商。
目前,威邦运动在浙江金华、福建厦门、江苏南通、越南前江等地建有6处规模化生产基地,各类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主要产品覆盖美洲、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威邦运动的营收分别约为31.88亿元、23.00亿元和14.38亿元,净利润分别约为4.49亿元、3.73亿元和2.33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约为4.46亿元、3.62亿元和2.15亿元。

不难发现,威邦运动的营收、净利润已经连续两年下滑。其中,2022年、2023年的营收分别下降27.86%、37.46%,2021年至2023年的营收复合增长率为-32.83%;2022年、2023年的净利润分别减少16.85%、37.65%,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减少18.86%、40.65%。
但威邦运动在招股书中表示,该公司2013年至202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4.61%。另外,该公司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比增长92.34%,其后呈现下滑趋势。
而2022年度和2023年度,威邦运动称,由于俄乌冲突导致欧美地区的经济形势变化,通货膨胀严重、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消费者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下降,因此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因销量下降而同比减少。
2024年1-6月,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开始回暖,行业发展及公司业绩开始逐步回归先前的正常增长态势,威邦运动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6.04%。数据显示,威邦运动2024年上半年的收入约9.12亿元,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分别约1.58亿元、1.53亿元。
但贝多财经发现,威邦运动列举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则整体保持增长态势。其中,英派斯202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8.65%,牧高笛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增长43.56%、54.30%和2.33%。

威邦运动方面称,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不同公司之间的产品种类、产品用途、产品应用场景、销售区域、营收规模等存在差异所致。三、曾“骗贷”超1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威邦运动还曾存在内控规范问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威邦运动存在通过关联方在无真实业务支持的情况下进行的转贷行为,存在接受非关联第三方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存在通过个人卡进行废料收款、房屋租金收款、费用支付等情形,存在第三方回款及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形。
对此,要求威邦运动说明报告期内转贷的具体情况,无真实业务支持的转贷行为是否符合银行相关贷款规定,相关流程、手续是否完备且合法合规,选择转贷方式进行贷款的原因及与直接获取流贷的成本区别。
转贷资金具体流转过程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转贷行为的清理过程,包括款项的偿还及资金来源、利息等相关费用的确认;报告期内是否涉及其他转贷行为,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等。
据招股书,威邦运动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并由关联方于当日或者间隔几日将资金划转回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简称“转贷”行为)。
2021年、2021年和2022年,威邦运动通过集团内公司分别转贷约1.533亿元、3.23亿元和6.371亿元,借款银行包括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同安支行等,受托支付收款方包括厦门欣众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另外,威邦运动通过集团外关联方磐安县新花塑胶经营部、上海高谷电子有限公司转贷的情形。其中,2020年度、2021年度分别合计通过此类形式转贷合计约3.54亿元、4.50亿元,均已归还。


威邦运动在招股书中称,该公司的转贷行为取得的资金仍用于生产经营采购,且所涉及的相关银行贷款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不存在主观恶意骗取贷款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业绩虚构情形。
但《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这意味着,威邦运动及相关方的转贷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面对问询,威邦运动解释称,按照银行业具体监管规则的要求,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等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一般要求采用受托支付形式。报告期内,该公司的转贷事项系筹集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运营资金需要,不存在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或恶意。
同时,威邦运动认为,该公司无真实业务支持的转贷行为虽然不符合《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银行相关贷款规定,但并未实际损害银行利益,亦未对金融安全和稳定、金融支付结算秩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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